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这也是兴化市食品安全领域判决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中旬至8月21日期间,被告人姚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在烧制猪头肉、熏烧鹅的过程中添加罂粟壳,并将烧制的猪头肉、熏烧鹅摆摊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其销售的猪头肉及熏烧鹅中罂粟碱、那可丁均超出检验限值。
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姚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姚某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姚某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兴化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没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在兴化市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向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交付销售额五倍的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戚翔)
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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