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姜堰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市民曹先生在辖区某汽车城看中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当场缴纳了1000元订金,并和商家口头约定货到提车时押金充到付车款里一次性付完。现在曹先生不想购车了,于是到店中要求该店退还订金,但店家表示车已订,正在等待,因此已付的押金不能退还,双方争执不下,曹先生遂到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诉求。
依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执法人员多次协调,商家最终同意退还曹先生1000元。
姜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口头协议虽在《合同法》中有所规定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应,但风险较大,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出现争议后的“口说无凭”,建议这类消费还是以书面形式为主,或采取录音、留下交谈记录、采用电子转账、留存发货签收记录等方式规避风险。
编辑:陆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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