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人社厅、财政厅及市政府批复同意,泰州市出台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根据调整方案,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44元、224元、204元、19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调整到2730元/月、2184元/月、1638元/月。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补差的人员,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5%,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及对应的调整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方案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7月1日起新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参加本次调整。(陈羚)
编辑:黄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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