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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时间:2018-12-12 16:47  来源:姜堰日报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依据省市民政、财政部门相关通知,姜堰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新标准于今年8月1日起执行,差额将予以补发。
 
       据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提标将惠及姜堰区近8000名优抚对象。其中,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达5516人,占比最高。针对这一群体,补助提升至每人每年420元(每服1年义务兵役),较原先提高60元。
 
       此外,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则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提升至每人每年7620元到80140元不等。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18443元、17147元、15831元。调整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074元、26669元、23464元。
 
       同时,其他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也得到大幅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将分别提升至每人每年26204元、22928元、19762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013元;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120元。
 
       据了解,近年来,姜堰区严格执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了全区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建荣)

编辑: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