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泰州市23万户市场主体告别年检,转向主动年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而一旦失信,将面临多方制约。
泰州工商局副局长唐龙础告诉记者,《条例》突出了“信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信息抽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约束、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多项信用约束和监管措施,政府不再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更多的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
《条例》规定,企业有三方面的信息需要公示。一是工商部门公示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二是其它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三是企业主动公示的信息。
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以及工商部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超过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进行限制。对严重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进行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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