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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时间:2021-08-23 10:10  来源:江苏经济报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个人账户可适当拓宽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并要求各省年底前出台相关落实政策。泰州市开展先行先试,出台《关于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试行拓展支付5类费用,对部分个人账户支付功能实现家庭共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原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拓展支付以下费用:个人账户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参加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个人账户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参加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分期缴费协议的困难人员分期缴纳的退休医保一次性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符合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经参保人员本人同意后,可共济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支付以下费用:参加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单建统筹)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下同)支付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参加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参加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本次个人账户拓展的支付范围和家庭共济政策仅探索开通了部分功能,其他业务功能将逐步实施。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将按新规定及时调整实施。
 

编辑:陈玉霞